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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之前有些國外的判例,認為破解自己合法購買的電子訊號是無罪的。像是美國法院就認為iPhone使用者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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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之前有些國外的判例,認為破解自己合法購買的電子訊號是無罪的。像是美國法院就認為iPhone使用者不想被綁定在特定的電信商而破解蘋果的保護是無罪;更早在2003年時挪威的強納森因為破解DVD的保護被起訴,但奧斯陸法院判決無罪,理由是他破解的DVD是自己合法買來的,破解後的檔案只有供個人欣賞。

但在台灣著作權法裡,第80-1條規定,「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不得移除或變更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⋯⋯」同時,第80-2條規定「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,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、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。⋯⋯」刑法裡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也有一些相關的罰責。

所以,按照我國的法律,即使是破解後自用不外流,依然是違法的行為。

依照現況,基本上你選定一個平台之後,就是綁定在那個平台上,如果有某本你想看的書該平台沒有,那麼你只能去別的平台購買,同時在別的平台裝置上閱讀。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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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『孝話一籮筐 http://tkuewlch.pixnet.net/blog』的版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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